深交所游戲收入超30需履行披露手機遊戲平台特色遊戲義務

日前,深圳證券買賣所發行第5號創業板產業信息披露指引,對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具體規定。此中年度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到達30以上,或重要游戲產物月流水降落幅度過份50的公司,均需實行披露責任。

指引的實用范圍包含有,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實用本指引的規定。對于上市公司互聯網游戲業務未到達前款尺度的,本所勉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關連規定。

指引要求,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的上市公司,需在年度匯報半年度匯報中按季度統計并披露重要游戲的運營數據,包含有重要游戲的用戶數目活潑用戶數付費用戶數目ARPU 值充值流水等要害數據。對于從事游戲平臺運營業務的公司,應該披露匯報期內游戲平臺新增運營的游戲數目匯報期末運營的游戲數目。

此外,指引對市場推銷費用市場宣揚事件的信息發行作出要求。例如,需披露匯報期內重要游戲投入的推銷營銷費用總額,占公司游戲推銷營銷費用總額重要游戲收入總額的比例。上市公司在進行各類市場宣揚事件前,應該審慎考核事件中擬發行信息的主要性,如信息內容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買賣價錢產生較大陰礙,應該通過指定媒體披露且時間不得晚于市場宣揚事件的時間。

斟酌到單款游戲的經營場合對公司的陰礙較大,指引領會了新游戲上線后及重要游戲運營數據發作較大變動后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開闢或者運營的新游戲上線后的 12 個月內,累計已實現收入初次到達公司近期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應該及時披露該產物的運營場合,包含有用戶數目活潑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 值充值流水已確定收入統計收入與經審計營業收入可能存在不同的危害提示等。

深圳證券買賣所創業板產業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

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

深證上〔2024〕413 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證券買賣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的信息披露行徑,保衛投資者的正當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等法條行政法紀部分定章規范性文件和《深圳證券買賣所創業板股票上市線上多人遊戲推薦rpg 遊戲條例》,訂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互聯網游戲業務營業收入占公司近期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或者凈利潤占公司近期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凈利潤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買賣價錢產生重大陰礙的,應該依照本指引規定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上市公司互聯網游戲業務未到達前款尺度的,本所勉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關連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實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的上市公司在年度匯報半年度匯報中披露公司經營場合時,應該同時依照下列要求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一)披露游戲業務經營場合時,披露匯報期內重要游戲(指開闢及運營收入占游戲業務總收入 30以上的游戲,下同)的詳細信息,包含有重要游戲的名稱所屬游戲類型(端游頁游手游等)運營模式(自主運營聯盟運營等)收費方式(時間收費道具收費技巧收費劇情收費客戶端辦事收費等),匯報期內重要游戲收入及其占公司游戲業務收入的比例;

(二)按季度統計并披露重要游戲的運營數據,包含有重要游戲的用戶台灣 遊戲app 排行數目活潑用戶數付費用戶數目ARPU 值充值流水等;

(三)公司從事游戲平臺運營業務的,應該披露匯報期內游戲平臺新增運營的游戲數目匯報期末運營的游戲數目;

(四)披露匯報期內重要游戲投入的推銷營銷費用總額,占公司游戲推銷營銷費用總額重要游戲收入總額的比例。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業務指標時,應該詳細披露指標寓意數據口徑數據起源(第三方機構公司自身統計均可)及所反應的公司運營局勢,公司應擔保各期匯報中關連數據口徑和起源的一致性。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該在年度匯報半年度匯報中交融游戲產業成長場合公司游戲業務和產物運營場合遊戲App評價推薦,充裕披露可能對公司前程成長戰略和經營目的實現產生重大不幸陰礙的危害因素,包含有常識產權危害單一游戲依靠危害游戲產物性命周期危害新游戲開闢和運營失敗危害游戲平臺吸收力降落危害等。

第五條 上市公司依據《公然發布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條例第 15 遊戲App好評推薦號財政匯報的通常規定》披露財政匯報附注時,應該同時依照下列要求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一)披露重要管帳政策和管帳估算時,依據游戲業務和產物特色,交融差異的收費方式以及公司蒙受的責任春風險,詳細披露公司游戲開闢和運營業務的收入確定本錢結轉的具體想法;

(二)詳細披露匯報期末存貨及無形財產余額前五名游戲的合計賬面余額及其占公司全體存貨無形財產余額的比例,以及存貨結轉和無形財產攤銷的想法。

第六條 上市公司開闢或者運營的新游戲上線后的 12 個月內,累計已實現收入初次到達公司近期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應該及時披露該產物的運營場合,包含有用戶數目活潑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 值充值流水已確定收入統計收入與經審計營業收入可能存在不同的危害提示等。

第七條 上市公司開闢或者運營的重要游戲月度充值流水較前三個月的月均值降落初次到達50以上時,應該及時披露該產物該月度的運營場合,包含有用戶數目活潑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 值充值流水等,并解析月度充值流水大幅降落對公司當期經營業績的陰礙及相應的危害。

第八條 上市公司在進行各類市場宣揚事件前,應該審慎考核事件中擬發行信息的主要性,如信息內容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買賣價錢產生較大陰礙,應該通過指定媒體披露且時間不得晚于市場宣揚事件的時間。因市場宣揚事件需求,上市公司在非指定媒體上發行信息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買賣價錢顯露反常波動的,應該及時在指定媒體發表相應澄清或者說明公告。 本條所稱市場宣揚事件包含有報導發行會媒體相見會或者其他類型的公然事件,以及通過網絡(包含有微博博客論壇跨平臺通信軟件等)前言發行關連信息等。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該增強對其控股股東及實質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以及其他核心人員關連網絡信息的控制和監控,防範其等通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然重大信息。

第十條 上市公司因不同凡響來由無法依照本指引中個體條款規定實行信息披露責任的,可以依據實質場合調換披露內容或者不披露關連內容,但應該說明并披露來由。

第十一條 本指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擔當辯白。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行之日起施行。